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议事协调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全区妇女儿童工作,根据妇女儿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关于印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妇女儿童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完成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自治区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组成单位及成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委员会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妇女联合会,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主要任务
第五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女儿童工作、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引领全区广大妇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不移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在全面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新征程上发挥“半边天”作用。
(三)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推动全区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
(四)研究审议妇女儿童工作重大事项,协调推进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促进妇女儿童发展和权益保障的法规政策措施。
(五)依据有关法律赋予的职责,对于侵害妇女儿童权益重大案件处置工作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自治区政府开展督查。
(六)指导督促、统筹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盟市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督促各部门各盟市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地区强化督办问责。
(七)组织制定实施自治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完善落实实施纲要的制度机制,协调推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落实纲要目标任务,组织开展纲要监测评估和示范工作。
(八)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统计调查、宣传培训、表彰先进、法律法规政策男女平等评估工作。
(九)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委员会工作部署,履行成员单位职责,执行委员会各项制度,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妇女儿童工作。
四、会议制度
第七条 委员会组织召开下列会议:
(一)全区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原则上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妇女儿童工作成效经验,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研究妇女儿童发展和委员会工作重要事项,研究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委员会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地方负责同志及相关专家参加。主要任务是专题研究妇女儿童发展重难点问题。
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会议成果起草形成会议文件、纪要等,报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方面。
五、文件制度
第八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以委员会或委员会办公室名义,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和公文格式制发文件。委员会公文处理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九条 以委员会名义印发公文,一般由委员会主任审批,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涉及按照既定工作部署发文安排工作、会议、活动,与自治区厅局商洽或报送材料的,由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
第十条 以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公文,涉及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的,由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
六、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委员会采用以下制度推进工作:
(一)请示报告制度。委员会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经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末向委员会报告本单位年度妇女儿童工作情况和落实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目标任务情况,以及下一年工作计划;及时报送落实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情况报告;委员或联络员工作发生变动,由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调整后的建议名单报委员会办公室。
(二)监测评估制度。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评估组。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监测评估方案的审批、监测评估报告的审核等。监测组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组织开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统计监测工作。评估组由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评估工作。
(三)情况通报制度。委员会对妇女儿童领域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进展、重点突出问题、典型工作经验等,视情进行通报,促进情况交流,推动加强工作。
(四)督促工作制度。委员会制定督促工作办法,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委员会办公室依照办法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委员会要求承担督促责任。委员会成员单位对依法履行妇女儿童工作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地区强化督办问责,落实督促任务。
(五)联络员制度。委员会成员单位确定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协助委员开展工作,加强与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六)法律法规政策男女平等评估制度。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修订过程中,带头依法开展男女平等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重点评估计划及安排,适时组织开展重点评估。
(七)调查研究制度。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妇女儿童工作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聚焦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对策,服务决策。
(八)两纲示范制度。委员会组织开展示范创建,按程序确定若干旗县(市、区)作为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示范旗县(市、区),严格标准、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
(九)宣传培训制度。委员会成员单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培训,营造有利于妇女儿童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提升履职能力。
(十)表彰制度。委员会一般每5年表彰一次全区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七、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