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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发布时间: 2020-05-07 来源: 内蒙古妇女网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保障各级领导班子配备女性干部;提高后备干部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协调和指导各地宣传部门、新闻单位,通过各类媒体,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宣传《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创造有利于妇女儿童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引导新闻媒体传播有益于妇女发展和儿童成长的正面信息;为妇女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影视作品;围绕宣传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女性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少年儿童,做好图书、报刊、音像电子读物的制作出版工作,为提升妇女素质和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出版更多优秀读物;依据有关审查标准,禁止在所有文化产品中对妇女儿童形象的侮辱性宣传;制止歧视妇女形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电子读物出版、查禁淫秽色情、恐怖残酷及其他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出版物和信息。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妇女儿童的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涉妇女儿童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指导推进涉妇女儿童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自治区外事办:积极向国际社会宣传我区在妇女儿童领域取得的成就,协助相关部门参与妇女儿童事务国际交流与合作。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编制实施规划、制定出台政策中,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关系,加强妇女儿童事业建设,保障妇女儿童发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自治区教育厅: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权利;在教育工作中坚持性别平等原则;指导家庭教育,发展特殊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尊重女教师,关心和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组织开展有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关心和保障女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为发挥妇女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创造条件。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关闭违法有害网站;开展行业自律,为妇女发展和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宣传、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组织研究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相关突出问题并提出对策性意见建议;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和保障各民族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公安厅:打击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牵头协调开展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妇女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牵头推进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流浪等困境儿童临时监护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儿童养育、治疗、康复、教育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散居孤儿保障工作。

自治区司法厅:积极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在立法工作中,注意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好女性罪犯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成年罪犯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成年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教育矫正工作;完善法律援助,保障妇女儿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指导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自治区财力,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保障女性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就业、就业与失业培训、职业技能教育、特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平等权利;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起草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时,重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在指导地方开展农村牧区宅基地、房屋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依法保障农村牧区妇女的不动产权益。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过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实践活动,加强生态环境知识、法律法规、环境道德等宣传,努力提升妇女儿童生态环境人文及科学素养,发挥妇女儿童在家庭、社会的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和鼓励妇女儿童参加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妇女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及决策管理程度,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拟定城乡建设及基础设施规划、住房保障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作中,注重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创造适宜的居住和公共环境。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拟定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标准,组织起草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草案等工作中,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为妇女儿童便利出行创造适宜环境。  

自治区水利厅: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行业监管,保障农村牧区妇女儿童饮水安全。

自治区农牧厅:做好农村牧区妇女的农牧业技术培训工作,大力提高农村牧区妇女的劳动技能;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和参加生态农业建设、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建设等事业,充分发挥农村牧区妇女在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和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依法保障农村牧区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加强林业、草原知识的宣传,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态文明意识;支持和鼓励妇女参加防沙治沙、造林绿化、草原生态建设等活动,提供林业、草原科技、政策和信息服务。

自治区商务厅:引导商贸服务行业开展适合妇女特点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拓展妇女就业领域,提高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丰富妇女儿童文化休闲生活,加强优秀文化产品和优质旅游产品的供给。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中卫生健康有关指标和策略措施;制定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对妇女儿童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的服务与管理;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妇女儿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普及卫生健康科学知识;不断加强针对妇女儿童的医疗卫生服务、药物供应保障、重大疾病防治和职业卫生防护等工作;开展人口监测,完善生育政策,倡导婚育新风,促进家庭发展。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推动增强妇女儿童防灾减灾和安全意识,促进提高妇女儿童自救互救能力,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满足妇女儿童特殊需求、发挥妇女儿童独特作用。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动妇女儿童用品市场监督立法工作,制定国家标准、行政规章;依法保障妇女从事经济活动的平等权利;依法监管生产、流通领域商品(服务)质量,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各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强后市场妇女儿童用品召回管理,保障妇女儿童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为妇女儿童提供有关检验检测、认证方面的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加强对妇女儿童的消费教育引导工作。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妇女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目标任务;宣传妇女儿童工作以及广大妇女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的贡献;为妇女儿童提供优秀的广播电视作品,禁止在广播电视中对妇女儿童形象的侮辱性宣传。

自治区体育局: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广泛开展适合妇女儿童的全民健身运动,增强妇女儿童体质。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妇女儿童状况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妇女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收集有关妇女儿童的统计数据;建立和完善妇女儿童数据库,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和政府决策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医疗保障权益。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把妇女儿童的扶贫开发纳入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加大支持力度,增强贫困妇女自我发展能力;关注留守妇女和儿童的贫困问题。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确保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对不依法办事、知法犯法、损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惩处。建立和完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积极建立反家庭暴力行为的工作机构,保障涉及妇女儿童的个案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立足办案,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认真贯彻落实维护妇女儿童权利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自治区总工会:推动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提高女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功立业;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为女职工特别是困难女职工提供关爱服务;开展家庭文明建设活动,提高女职工培育良好家庭家教家风的意识和能力。

自治区团委:领导和支持少先队聚焦少年儿童思想引领、政治启蒙主责主业,创造性地开展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少年儿童提高思想道德和综合素质;服务少年儿童学习、生活、健康、安全、娱乐等多方面需求;依法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自治区妇联:团结动员妇女听党话、跟党走,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贡献;促进妇女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做好家庭工作,发挥妇女独特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参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承担自治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促进国内外妇女之间的交往与合作;推动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

自治区残联: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参与和推动保护残疾妇女和儿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促进和提高残疾妇女儿童的康复、教育和发展水平。

自治区科协:推动妇女儿童智力开发;组织妇女儿童科普教育活动和城乡妇女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妇女儿童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和女科技工作者健康成长。

自治区关工委: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优势,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参与和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和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引导青少年坚定理想信念,传承红色基因,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关心青少年特别是失足、失管、失学、失业、失亲青少年等弱势群体的学习与生活,实施“五老”关爱帮扶工程;针对青少年成长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充分发挥“五老”在社会文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等方面作用,推动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